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民初3752号
原告: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胡锡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沈文,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湘乡市壶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俪君,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东电力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粤东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垫执行款、税金等费用共计463517.8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8年6月6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为75213.49元,其后仍按照利率3.85%以463517.84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227279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4月20日签订《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协议》,约定由原告开设郴州分公司,由被告承包经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开设了粤东电力公司郴州分公司,被告用以经营。同时协议约定,被告应按照工程款回款总额的5%向原告支付管理费。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中标湖南郴电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白石渡至里田110KV线路安装工程项目,并将此项目交由被告管理的粤东电力公司郴州分公司施工。湖南郴电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将上述项目工程款项均已付至粤东电力公司郴州分公司,工程款由被告进行支配,项目总工程价款6385594.06元。除原由业主方退回的投标保证金抵扣掉招标服务费58000元后剩下的92000元,冲抵了被告应交的管理费外,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管理费。同时,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以粤东电力公司郴州分公司名义赊欠了材料款,导致供应商起诉,原告为此垫付了执行款420245.2元。另,原告为被告承包的郴州分公司垫付企业所得税34011.54元,印花税525.5元,原告因处理被告的纠纷及追偿,共产生差旅费8735.6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处理并支付拖欠款项,但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由为追偿权纠纷,但案涉诉讼请求基于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基于原告为被告代垫的执行款、税金等款项而产生的纠纷,原告对该案涉款享有追偿权;二是基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被告未支付原告管理费用而产生的纠纷,与追偿权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第二项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不宜与本案合并审理,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仍坚持并案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管理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立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易晓晔
书 记 员 刘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