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执保404号
申请人: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卫工路。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人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人民币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4270元,由申请人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双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胡迪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