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70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侨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太平雷边二塘基脚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74WM6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卫工路4号3幢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1929162232。
法定代表人:***。
广东侨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709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湖支行账号4400********_1的银行存款762639.69元。现广东侨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侨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湖支行账号4400********_1的银行存款762639.6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