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7097号之二
原告:广东侨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侨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侨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13.2元、财产保全费4333.2元,合计10046.4元(原告广东侨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侨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