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775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告: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涉案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解决,已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奕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