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775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告: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涉案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解决,已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奕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