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5122执9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卫工路4号3幢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19291622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北庆华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饶平县钱东镇仙洲村公路顶牛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076724187K。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北庆华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512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51民终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粤5122执926号。
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被执行人广东北庆华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强制清算程序、**被执行人广东北庆华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处不动产(坐落在饶平县××镇××工业区XXX国有土地使用权)待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东北庆华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东北庆华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启动强制清算程序,案号为(2021)粤5122强清1号,该案件尚未办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东北庆华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正处于强制清算程序中,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5122执92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