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4民初1163号
原告:宝鸡江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陕西省扶风县城关镇八岔村八岔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305712922W。
法定代表人:淮文会,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扶风县城关街道***村民委员会。
住址:扶风县城关街道***。
法定代表人:郭新林,任村委会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江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扶风县城关街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江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江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江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宝鸡江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宏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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