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江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江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扶风县城关街道聂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4民初1163号

原告:宝鸡江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陕西省扶风县城关镇八岔村八岔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305712922W。

法定代表人:淮文会,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扶风县城关街道***村民委员会。

住址:扶风县城关街道***。

法定代表人:郭新林,任村委会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江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扶风县城关街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江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江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江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宝鸡江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宏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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