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吊装队、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2765号
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吊装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岸华庭小区商业B#-214。
经营者:张**。
被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134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吊装队与被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吊装队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吊装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吊装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9.00元,减半收取计,1,180.00元,由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吊装队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