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113民初2058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博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13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被告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款(停耕费)239164.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原告所承包经营土地上的永久性建筑,并将土地恢复原状;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长春新区空港开发区兴港街道办事处临河村5组村民,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全户承包一块地名称叫新河西侧,此地实际面积为1.53公顷,但因承包地当中有沟渠、坟地及低洼水淹地多处,所以经分地小组与村里研究决定,按打折地处理,定为1.2公顷。自1997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调整至今,***一直在承包经营此地块。2019年10月24日,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告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二期九德支线管线段要临时租用(租3年)此地块,施工单位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经原告与临时租地管理部门共同实地踏查测量,原告新河西侧的承包地实际面积为15159.3平方米(其中3201.1平方米串给**,实际测量时已计入**名下,剩余11958.2平方米计入***名下)。但自2019年10月24日公告发布至今,被告在尚未按照实际侵占面积支付临时租地补偿金给原告,以及在原告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强行野蛮施工,并修建了水井等永久性建筑物,至今建筑管道等杂物海堆积在该片土地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按约定,每年每平米租金5元,原告已使用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已经有三年半之久,且原告2023年度也因此无法耕种土地,故原告***名下11958.2平方米租金应为人民币239164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款,并拆除其上的永久性建筑,将土地恢复原状。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切实保护,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判。 被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说承包地块,沟渠、洼地、低洼水按打折地处理,定为1.2公顷,被告方对此事不知,原告所说新河西侧的承包地为15159.3平方米中的串地给**不知情,原告所说野蛮施工,我们取得国土部门用地批复。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2日,***投水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签订合作推进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二期工程建设框架协议,内容为“。.。.。.中部引水二期工程有一条支线建设涉及空港区。.。.。.九德支线建设需要征占空港区境内土地122.363公顷,其中:永久征占土地0.224公顷,临时使用土地122.139公顷。.。.。.二、合作主要内容。甲方为用地单位,负责用地范围确定,征拆资金筹措、拨付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乙方为征收补偿实施主体,负责组织用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拆补偿工作。.。.。.”。 2019年10月24日,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征收公告,内容为“为保障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二期工程空港区段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总体工作部署,拟对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境内土地上122.363公顷(详见九德支线空港段占地平面图)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包含承包地地上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境内土地上122.363公顷(详见九德支线空港段占地平面图)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包含承包地地上物)进行征收。二、征收主体: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征收实施单位: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兴港街道办事处。四、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五、征收公告发布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抢栽、抢种、抢建等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六、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对征收范国内地上附着物等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复核,被征收人予以配合。七、《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2019年12月25日,***投水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签订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二期工程空港区段征迁工作协议,内容为“。.。.。.一、管理体制。中部引水二期工程空港区段征迁工作乙方负责组织实施,甲方参与协助乙方征迁工作。二、(一)征迁范围和年度用地规模。1.工程永久征地和临时用地范围根据施工布置图确定。2.项目计划征收征用空港区境内土地122.363公顷,其中永久征收土地0.224公顷,临时使用土地122.139公顷。(二)征迁工作完成时限要求。临时用地征用期为2年(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占用集体耕地2个耕种期)。.。.。.”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但诉争土地是被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通过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用取得临时用地使用权。据此,原告本案诉请本院难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4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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