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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山东巴艾贝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等与山东巴艾贝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章执字第2713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11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1年10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执行人山东巴艾贝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巴艾贝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工亡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巴艾贝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查询无银行存款,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章劳人仲案(2014)60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任文明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