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乾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通化乾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5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新华大街1599号。
法定代表人:姜雪,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化乾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建设大街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2016)吉05执6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人发现新的线索”的理由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请求。
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收通知书15日内向本院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经由本院核实。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帐户余额均为0,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恢复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不应予以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十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仍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2016)吉05执62号案件的执行,恢复执行无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鹏审判员***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初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