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523执716号
申请执行人:***等24人。
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建筑发展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等24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市东昌区建筑发展总公司雇佣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等24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辉南县人民法院(2018)吉0523执7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