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乾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24人与通化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东昌区建筑发展总公司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502执恢393号
申请执行人:***等24人。
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建筑发展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等24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东昌区建筑发展总公司雇佣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该案经中院指定由辉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502执恢39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