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5民终7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乾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殿君,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盛公司)、通化乾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乾呈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8)吉0502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六合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乾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殿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二被上诉人交付六合盛法兰西印象DZ#-1号门市房、DZ#-2号门市房。事实和理由:一是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其与六合盛公司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二是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引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判定合同无效是错误的;三是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履行。
六合盛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应当履行。因案涉房屋被乾呈公司实际控制,其无法向上诉人交付。
通化乾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及通化乾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六合盛法兰西印象DZ#-1号门市房、DZ#-2号门市房立即交付使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2月28日通化市人民政府作出通市政函[2012]15号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北化纤厂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后确定由通化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和通化市特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所有的房屋位于江北化纤厂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前期拆迁时拆迁部门通化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和通化市特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未与***、***、***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后因六合盛公司与乾呈公司签订法兰西印象项目综合楼工程开发施工协议,***、***、***的房屋影响施工,乾呈公司就拆迁事宜与***、***、***达成协议后,2015年9月2日***、***、***与六合盛公司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动迁后将***、***、***安置到通化六合盛法兰西印象DZ#-1号门市房、DZ#-2号门市房、G2#住宅房屋1-2201号及通化治安小11#住宅房屋3-5-1号,双方互不找差价。
一审法院认为,***、***、***所有的房屋位于江北化纤厂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属政府征收范围内,征收时应由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即通化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和通化市特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而六合盛公司不是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无权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与六合盛公司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要求通化六合盛公司及乾呈任公司交付使用法兰西印象DZ#-1号门市房、DZ#-2号门市房的请求不成立,因此给***、***、***造成的损失,可另案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另查明,因乾呈公司与六合盛公司之间债务问题,乾呈公司拒绝向六合盛公司交付案涉房屋。案涉房屋由乾呈公司实际控制,现无偿出借他人使用。
本院认为,***、***、***与六合盛公司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认为六合盛不符合合同主体要求,亦属适用法律错误。基于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六合盛公司应当履行该协议。因案涉房屋被乾呈公司实际控制,乾呈公司亦明确认可其控制的房屋系***、***、***的回迁安置房,即便因其作为承建方与六合盛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欲行使留置权,亦不能对抗***、***、***的回迁权,其占有、控制该房屋对***、***、***而言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与六合盛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应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8)吉0502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
二、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通化乾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交付六合盛法兰西印象DZ#-1号门市房、DZ#-2号门市房。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合计27600元,由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通化乾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敏
审判员马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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