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遵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某某、某某与被上诉人吉林市遵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4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遵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龙潭区徐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越,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吉林市遵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列主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付广
代理审判员*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