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遵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市遵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274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遵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林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西强诉被告吉林市遵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案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3.00元,减半收取即4,267.00元,由原告何西强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杨兵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