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益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市二道江区青颜护肤中心、通化益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民终66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通化市二道江区青颜护肤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东通化大街365幼儿园对面8号门市。
经营者:杨凤平,女,1979年7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秋萍,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伟,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通化益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东华路933号。
法定代表人:肖文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翔,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上诉人通化市二道江区青颜护肤中心(以下简称青颜护肤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通化益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50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青颜护肤中心在一审中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因益信公司、***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数额,虽一审法院已向青颜护肤中心释明申请鉴定的相关事项,青颜护肤中心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但损失客观存在,至于损失是否在合理范围内,需进一步确定。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径行驳回青颜护肤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50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通化市二道江区青颜护肤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汤化冰
审判员  崔红霞
审判员  张学鑫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