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益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毕淑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503民初329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毕淑英,女,194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陈克,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通化市第十四中学教师。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陈婷,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通化市第十四中学教师。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通化益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东华路933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翔,系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毕淑英、**、陈婷、陈克、通化益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2日、202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陈婷、被告毕淑英、**、陈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益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因房屋暖气漏水给原告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经通化中远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损失价值为1,870元,人工费(收拾漏水卫生、停业)300元每天,三天共计900元,材料费150元,鉴定评估费3,000元,共计5,9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0日下午3时许,由于被告陈婷家暖气管道破裂,暖气水泄漏,流入楼下原告家,给原告家造成了重大的物质和经济损失,究其原因是楼上无人居住,暖气爆裂导致原告家遭受损失,陈婷等四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所有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毕淑英、**、陈婷、陈克辩称:对202房屋进行了报停处理,被告并不知道管道内还有水的存在,也无法预料到管道内存有水,故暖气管道爆裂,暖气水泄漏是意外事件。在报停期间供热公司对供热管道进行了注水,供热公司应通知住户,但被告及被告家人至今未接到过任何通知,供热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整个事件中,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并非本案的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该责任。并且陈万仁所属房屋也遭受到损失,要求供热公司作出相应赔偿。综上,被告并非实际侵权行为人,对原告的损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益信公司辩称:1.对原告的损失已经鉴定部分的数额没有异议,对原告发生的其他费用请法院酌情判定是否合理;2.漏水房屋已经办理报停,益信公司已采取了关闭阀门、断水的处理方式。因此漏水的责任不在于益信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通化市二道江区龙山社区教研楼2单元103室房屋系金立国所有,金国立与***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9月28日结婚,一直居住在此房屋。楼上202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陈万仁,陈万仁于2014年去世,陈万仁去世后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继承手续,一直由陈婷负责处理该房屋的相关事宜。该栋楼由益信公司负责取暖供热。陈婷于2019年9月29日、2020年9月28日连续两年向益信公司申请报停供热,并缴纳报停费用250.80元/每年。2021年1月10日下午3时许,202房屋暖气管道爆裂,流出的暖气水将楼下***家浸泡,造成***财产损失。经查,事发时202房屋位于楼道内暖气管道上的进水阀门未关闭,且该房屋处于无人居住状态。经***申请本院委托,通化中远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的损失作出评估报告,结论为:***房屋财产损失价值1,870元,***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光盘、图片、资产评估报告、鉴定费收据,被告陈婷提交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供暖报停申请表及收据两张、水电费缴费明细,以及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上述证据材料均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原告***的损失是否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从陈婷提供的202房屋水、电费缴费明细上来看,从2019年10月至发生暖气管道爆裂时,202房屋没有产生任何水、电费,原告***在庭审中也陈述在2020年一整年楼上202房屋无人居住。再根据陈婷提供的采暖报停申请表、采暖费专用收据等证据,陈婷在申请供暖报停后,益信公司应尽到有效关闭供暖阀门的义务。但此次暖气跑水系因202房屋进水阀门未关闭引起的,益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暖气报停后将202房屋楼道内的进水阀门关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系他人私自打开进水阀。故毕淑英、**、陈婷、陈克在报停期间不存在过错,应由益信公司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通化中远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原告***房屋损失数额为1,870元的评估报告,原、被告对此数额均表示认可,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材料费、人工费,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但暖气跑水后,原告需在家对漏水处进行清理,收拾屋内卫生,故对原告的该部分损失本院酌情保护35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毕淑英等四被告已在供暖之前向被告益信公司申请报停,并缴纳报停费用,被告益信公司为其出具报停收据,毕淑英等四被告已向供暖方即益信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义务。被告益信公司在接受202房屋报停申请后,应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断管或关闭阀门等方式停止供热措施。本案系202房屋在履行报停手续后发生的暖气管道爆裂事件,暖气水流入到楼下原告***家,致使其房屋受到损毁,此种现象的发生说明暖气管道爆裂时,益信公司对202房屋没有采取断管或关闭阀门的报停措施。故被告益信公司具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毕淑英、**、陈婷、陈克四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应驳回原告***对被告毕淑英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通化益信实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财产损失、材料费、人工费合计2,22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案件鉴定费用3,000元,由通化益信实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学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