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益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通化益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03民初62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女,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通化市第十四中学教师,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通化益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东华路**。
法定代表人:于长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翔,系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通化益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通化益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学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