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财保19号
申请人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泉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持有的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39297万股股份进行保全。泉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0日将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提交本院,本院于当天受理后通知申请人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长  胡志南 审判员  张 黛 审判员  陈建家 ()
书记员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