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0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成功科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蜀。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9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主张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欠付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故关于***与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诉请的拖欠工资期间,***是否有向公司真实提供劳动、其具体工资情况及公司未支付工资数额以及本案是否符合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等问题,应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予以审查认定。然而一审判决现未根据个案情况及相关证据就上述问题进行查明,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90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