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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4699号 原告:***,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塘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