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4699号
原告:***,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塘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