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6404号
原告:***,男,1952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塘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