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3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新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邮件退回后,本院又于2018年5月10日在被执行人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张贴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2018年3月20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全国、省级等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18年3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新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个,实控金额为1481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执行系统上海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另,被执行人江苏新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向本院出具解除冻结措施的紧急申请称,判决主文并无任何实质性的执行内容,且被执行人不欠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要求法院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新明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同时出具申请书明确表示不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本院于2018年5月19日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自己也不同意协商,要求法院依法处理。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民一庭出具征询意见函,请求明确判决主文第二项的具体工程款数额。本院民一庭于2018年6月1日出具复函称,无法明确上述工程款的欠付数额,且向本局提供了2018年5月30日民一庭承办法官与被执行人江苏新明置业有限公司的谈话笔录。2018年7月19日本院与被执行人***进行谈话,将上述情况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江苏新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卡上已经有足额的资金,要求法院扣划,同时不同意本院驳回对江苏新明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2018年8月2日召开听证会将上述情况再次告知申请执行人***,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江苏新明置业已冻结的银行账户暂停三个月解冻。申请执行人***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
2018年8月19日本院作出(2018)苏1283执11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执行人***关于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7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被执行人江苏新明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执行人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的执行申请。******
3.2018年5月10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另查,被执行人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未履行的被执行案件。******
4.2018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18年8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6.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通过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进行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在本案中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78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季江东******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