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民初227号
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21号(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何厚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03号永通佳苑B栋2502房。
法定代表人:刘远宏。
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价值20万元的电缆线。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黄学锋
代理书记员 钟嘉祺
校对人:黄 学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