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民初22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何厚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雄华,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总监,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湖南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03号永通佳苑B栋2502房。
法定代表人:刘远宏。
解除保全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湘0406民初2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财产的冻结和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应价值电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黄学锋
代理书记员 钟嘉祺
校对人:黄 学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