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民初227号之一
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何厚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雄华,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总监,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湖南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03号永通佳苑B栋2502房。
法定代表人:刘远宏。
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2670元,由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黄学锋
代理书记员  钟嘉祺






校对人:黄 学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