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执字第3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
被执行人长沙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沈国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沙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长沙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