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与某某、湖南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11155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190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湖南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03号永通佳苑B栋25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02号浦发金融大厦第十层C、D区。
负责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诉被告***、湖南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受理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于2024年8月2日以被告湖南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均已主动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