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5执1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蓝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沟头居委会广化路**嘉禾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7530692T,法定代表人:苏伟。
被执行人莆田市妈祖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北岸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68595937U。法定代表人:黄超涵。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蓝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妈祖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的(2019)闽0305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蓝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市妈祖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人民币三十四万六千四百四十六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莆田市妈祖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305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志群
执行员 唐佳声
执行员 黄建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