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民终1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中晖广场南区19号楼201-204、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66505647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凯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村沟头居委会广化路92号嘉禾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7530692T。
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5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由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7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征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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