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3执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0月7日出生,华裔阿根廷人,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恒丰万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街道荔华东大道530号领尚居1号楼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1555116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凯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沟头居委会广化路92号嘉禾花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恒丰万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凯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财产由城厢区法院查封,为方便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莆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指定给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