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蓝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凯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城民初字第3909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凯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莆田市城厢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莆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凯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欲与福建省凯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
***负担;鉴定费人民币23500元,由福建省凯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方新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