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与江苏昊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云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异58号
案外人: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曙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UND3N。
法定代表人:缪勤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江苏昊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都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2492947X。
法定代表人:刘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东丰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339610。
法定代表人:万秀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长帆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2014250G。
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江苏昊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本院中止(2017)苏0282执1542号之3一案中对位于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上的宜兴市官林镇宜金公路旁的无证房产的处置。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3月1日,案外人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志明
人民陪审员  唐建平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