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昊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云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恢10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昊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都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2492947X。
法定代表人:刘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洪军,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江苏云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东丰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339610。
法定代表人:万秀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长帆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7201425-0。
法定代表人:陶克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昊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迪公司)与江苏云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飞公司)、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7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云飞公司、长帆公司应于2017年3月6日前支付昊迪公司欠款4637432.78元及案件受理费等13475元。因云飞公司、长帆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昊迪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2018年7月6日裁定本案终结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依据申请执行人昊迪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本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长帆公司名下位于宜兴市的无证房产一处进行网上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昊迪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7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文杞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