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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2执恢2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袁彩平。
被执行人: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万秀兰。
被执行人: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溧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金华。
被执行人: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平。
被执行人:江苏嘉纶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蒋亚芳。
被执行人:胡建亚,男,1956年12月21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万秀兰,女,1954年3月5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胡玉祥,男,1935年4月27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嘉纶新材料有限公司、胡建亚、万秀兰、胡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依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嘉纶新材料有限公司、胡建亚、万秀兰、胡玉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支付执行款暂计13180666.17元。
在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二、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公司股权、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1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三、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胡建亚名下位于武进高新区××广场××幢××铺不动产,经两次拍卖均无人竞买流拍。
五、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嘉纶新材料有限公司、胡建亚、万秀兰、胡玉祥作为被执行人有关联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截止目前,本案本次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18100元。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作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故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戴 超
审判员 何家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