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熙友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江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执1864号
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
被执行人:江苏熙友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鹅州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丁力中,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东丰路**/div>
法定代表人:万秀兰,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江苏熙友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鹅州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丁力中,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江苏韦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丁力中,男,1965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赵锦辉,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关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江苏熙友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熙友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韦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丁力中、赵锦辉诉讼费追缴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民终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2013)成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被执行人追缴诉讼费184409.00元,并负担执行费2666.00元。本院于2021年08月09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加敏
审判员  刘忠明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