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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恢7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35465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江苏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83396-1,住所地武进区湟里镇东安东丰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女,1954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女,1954年3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商初字第0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其他人利益,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5)武商初字第0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超
审判员 翟亚波
审判员 陈 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