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美城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秦皇岛市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美城新型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2370号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美城新型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被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美城新型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