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2执31号之一
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北讯电信(天津)有限公司、田文军、赵晶、赵培林、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72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北讯电信(天津)有限公司、田文军、赵晶、赵培林、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差额补足款57290310.02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承担执行费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行为: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北讯电信(天津)有限公司、田文军、赵晶、赵培林、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北讯电信(天津)有限公司、田文军、赵晶、赵培林、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查询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北讯电信(天津)有限公司、田文军、赵晶、赵培林、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田文军、赵培林名下车辆均已查封,均无处置条件。
3.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北讯电信(天津)有限公司、田文军、赵晶、赵培林、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差额补足款57290310.02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北讯电信(天津)有限公司、田文军、赵晶、赵培林、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728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宝生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赵立新
书记员 王景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