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5执4199号
中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76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泊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到期的债权2 850 526.19元、案件受理费14 80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轮候冻结了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的股权(出资额10 000万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泊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中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到期的债权2 850 526.19元、案件受理费14 802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泊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泊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泊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亚东
审 判 员 任爱平
审 判 员 刘云成
书 记 员 任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