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财保350号
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
法定代表人:腾章义。
被申请人:***,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景县。
被申请人: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开发区光明道58号。信用代码911311017540336775组织机构代码754033677
法定代表人:贾衡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2,500万元或查封车辆、房地产、债权、理财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2,500万元或查封车辆、房地产、债权、理财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宪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