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1民初1426号
申请人:河北恒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光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路,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540336775。
被申请人: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1188号丽景名都2栋1-3层。
法定代表人:王戍珍,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158911427。
原告河北恒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恒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6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恒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其凯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任韵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