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6执15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住所地保定市七一西路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553313314Y。
法定代表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花园东路北侧誉诚名苑2号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670306113C。
法定代表人:**,该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河北恒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光明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540336775。
法定代表人:***,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4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冀06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民终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査,于2019年3月12日通过网络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其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62×××91-156-1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62×××76两个账户作出了(2019)冀06执151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在网上进行了轮候冻结。
(二)本院执行法官于2019年3月21日对被执行人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了(2019)冀06执151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夏小区21栋2单元5层402室的房产和位于广厦小区21栋1层16号的车库。于2019年6月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衡水宝云支行账户为:50×××11、农业银行衡水胜利支行账户为:40×××52、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账户为:10×××51的账户,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对以上三个账户进行冻结,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了(2019)冀06执151号之三、之四、之五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上三个账户进行了冻结。
(四)本院执行法官于2019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措施。
(六)现被执行人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洁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3974.051万元及相应利息与执行费107140.51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有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