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景县建忠门窗配件门市部、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冀州市旺达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民初3073号
原告:景县建忠门窗配件门市部。
经营者:王建忠。
被告: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冀州市旺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弼岳。
被告:***。
原告景县建忠门窗配件门市部与被告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县建忠门窗配件门市部撤回对被告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崔津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