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169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虎,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文,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吴红亭、刘建良、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红亭、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吴红亭、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薛梅薇
书 记 员 高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