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720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立江,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兴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史弼岳,经理。
被告:被告:***,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文,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肖玉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骐畅
书 记 员 郑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