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民初4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史弼岳,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原告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冀1126民初4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洪权、**名下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2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