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迪庄村第九村民小组、肖林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民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迪庄村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迪庄村委。
负责人:***,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史焕荣,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上诉人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迪庄村第九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金坛区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迪庄村第九村民小组于2018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迪庄村第九村民小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迪庄村第九村民小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迪庄村第九村民小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