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滕法执字第1676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邹**,男,1954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申请执行人:常福银,男,1953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1953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申请执行人:周亚东,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北辛办事处新兴南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申请执行人:***,男,193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坛洪后巷政协区。
被执行人:山东九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晨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2)滕民初字第48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晨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工程款43万元,在扣除应交税款后,将剩余款项汇入滕州市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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